最近這新聞實在讓我大開眼界!你以為政府加重打擊詐騙會比較嚴嗎?結果最高法院大法庭新裁定,竟然讓詐騙犯有了「逃生門」!?
簡單說,之前立法院訂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,大家以為是要讓詐騙犯好好賠,錢都吐出來,但現在大法庭直接解釋所謂的「犯罪所得」,只算你這個人自己從詐騙裡拿到的那部分,其他同夥的、總共被害人損失的通通不算!!
新聞舉例:如果你被詐騙損失了30萬,結果車手說自己只分到5萬,他只要承認還那5萬就能減刑!?剩下的25萬呢?你拿不回來,想哭都來不及!
難怪下面留言都炸啦,超多人罵這根本是「助長詐騙」,還有人說台灣司法是詐騙集團守護神。不只是民眾不爽,連立委、法官、律師都看不下去。立法初衷是要讓詐騙犯悔改,讓被害人有補償,結果現在變成加害人有漏洞可鑽。
還有人說,以後搞不好修法只能要求詐騙犯賠自己「經手金額」,或者直接每個人都要連帶負責,不然被害人根本沒機會拿回錢!
你以為自己不會遇到詐騙就沒事?其實這條例修成這樣,受害人只會越來越多,畢竟社會上的手法層出不窮,連資深員警都中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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